摘要:以合规计划为核心的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发挥作用,存在着替代责任和立法定性与司法定量之立法模式两大背景。我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理论和制度背景,因而类似制度在我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学者们对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介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在相关误区厘清之前,不宜过早地在我国立法层面引入刑事合规制度。而在解释论层面,刑事合规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既非决定性的,也没有超出现有的教义学框架,不宜过分夸大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相反,鉴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企业行政合规的倡导是一个更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刑事合规;合规计划;替代责任;行政合规
作者简介:田宏杰,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国家示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审判员;教育部教学信息化与教学方法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外聘博士后合作导师;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哈佛大学、马赛大学、拉普兰大学等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行政刑法与刑法现代化、司法改革与法治一体化、金融监管与全球治理、高等教育管理。

刑事合规的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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