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超莲 杨可嘉 郑腾豪*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快递业也迎来高速发展。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快递业服务质量的滞后,保价条款作为一种限责条款,其合理性成为争议热点。虽然保价条款获得国际上普遍适用,但现行法规范并未明确其效力,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对此,本文通过网络爬虫与消费者调查对快递企业及保价条款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司法判例与比较法适用对现行法规范进行探讨,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思路对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及现存问题进行研究,对改进现有问题的方案及其利弊进行分析,试图为后续研究和政策决策提供一种分析框架。
[关键词] 快递 保价条款 合理性 法律经济学
导 论
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快递业作为其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自2011年起,快递业务量保持了年均50%的增长速度,截至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56.9亿件,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055.3亿元,占邮政业业务收入的53%。预期将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在高速增长的背后,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同时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针对快递企业的投诉逐年攀升,快递“野蛮分拣”见诸报端,“丢缺损”现象逐渐引起人们关注。而在“丢缺损”背后,快件赔偿问题浮上水面,作为限额赔偿依据的保价条款的合理性成为争议热点。
作为一种行业惯例并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保价条款,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而争议的产生也说明保价条款在实际适用上存在问题,而国内对于保价条款尚无一个全面的研究。对此,本研究将从规范、实证和经济分析三个角度对保价条款进行全面分析,试图为解决目前保价条款的问题提供借鉴。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保价条款的历史、现状以及经济实质,试图揭示保价条款的现实意义和合理性。第二部分为保价条款的实证研究,研究国内判决,对比快递企业保价条款,展现消费者调查结果。第三部分是保价条款的规范分析,以国内法为对象,探讨保价条款在适用法律、保价条款效力上的法律争议。第四部分为保价条款的经济分析,分别从理性人假设的传统领域、行为学假设的新领域等方面论述保价条款的经济合理性与政策权衡。第五部分涉及效率与公平等多元价值在保价条款问题上的权衡。
图表 1 研究框架示意图

一、保价条款概述
保价(Declared Value)条款是一类单方面限制承运人货损、灭失责任的格式条款的统称。此类条款通常以向寄件人提供保价服务的形式出现,寄件人可以选择申报货物价值并按一定比例缴纳保价费,承运人承诺在由于承运人自身的原因发生货损、灭失时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标准,对于未保价货品则按照限制金额进行赔偿。
不同于运输保险,保价条款不仅限制了赔偿数额,而且对于赔偿条件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保价条款规定承运人仅对自身过失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以外因素造成快件损失的,则不承担责任。
保价条款起源于海上运输,最初作为承运人限额赔偿制度的例外性规定出现在《海牙规则》之中,而后被铁路、航空运输所采用,成为运输中的通行制度。具体于邮政行业,万国邮政联盟的《万国邮政公约》和《邮政包裹协定》也均有条款规定保价运输。
在快递业中,合同中附带保价条款是一种通行做法,国际快递业巨头如UPS、FedEX、DHL等均采用承运人限额赔偿制度和保价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如UPS对承运人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保价费,同时根据托寄物类型确定500美元至50000美元的声明价值限额。未声明快件价值并选择保价服务者,其赔偿金额被限制在100美元以内。
快递企业为何选择保价条款?其原因与其经济学意义密不可分。快递企业采用重量或者体积作为运费计价标准,这种标准虽恰当地反映了运输成本,但由于单位质量货物的价值存在差异,欠缺对运输风险的考量。因此快递企业采用保价条款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定价,在传统运费计价的基础上对于运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定价。不同于传统的定价方式,保价条款仅仅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寄件人,通过寄件人的自主选择识别不同风险及风险偏好的消费者。这与二级价格歧视中的两部分定价有相似之处。
二、保价条款的实证研究
(一)快递服务状况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快递服务质量增长落后于业务量的增长等共同作用影响,快递服务因“丢缺损”受到投诉的比率(如下图)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图表 2 每百万快件“丢缺损”投入量及增长率图[1]

邮政业“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在2015年快递企业丢件率达到十万分之五以下,损毁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高标准,试图以行政的任务目标法则要求快递企业提高运输安全性。快件安全性指标对于明晰快递企业当前表现从而为政策法规评价提供依据具有重要意义,但邮政部门并没有公开目前快递企业在以上安全性指标上的表现,快递企业也不会主动公开此类指标。
为了解快递企业目前在运输安全性上的表现,本调研小组通过网络爬虫(如下图)访问快递查询网站,获取主流快递企业快件跟踪信息,提取所获信息中的日期、地点和状态,作为客观指标分析依据。
图表 3 数据获取与分析流程

在运输安全性指标上,在389676单有效快递信息中,统计其未成功派件且无任何原因说明的快件数量,近似得出其丢件率,其客观指标表现如下:
图表 4 快递丢件(未成功派件且无原因说明)率

从运输安全性指标的总体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主流快递企业的丢件率通常在1%以下。具体表现上,EMS丢件率最高,为1.1%;而四通一达[2]的丢件率则为千分之七,表现最好的国内快递企业顺丰丢件率为千分之一。
快递企业的丢件率差距与其价格间存在明显的联系,除国营快递EMS之外,民营快递的运输安全性水平与其价格相关:专攻高端市场的顺丰,其定价通常为经济型快递四通一达定价的两倍以上。[3]
(二)保价条款对比
保价条款既然作为一种格式条款而非契约自由的产物,则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格式条款上的具体内容。因此,本调研小组也对主流快递企业保价条款进行了对比。
首先对比保价条款的提示情况,《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因此,我们首先对各主流快递企业保价条款的提示情况进行对比,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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