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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21/11/18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法学院提出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3、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二)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法学院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国内外一流高校其他专业毕业在法律岗位工作5年以上,对中国人民大学或法学院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同时知识水平达到硕士相当水平;

2)在纪委监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等政法机关或者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取得突出业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

3)正式参加过与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课程培训(学习时间为一年及以上),或者多次参加法学院举办的、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短期培训班,学习成果得到法学院认可的;

4)其他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可通过的情形。

第三条  向法学院提出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向法学院提交申请材料,证明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达到了硕士水平。同时,学员均须通过法学院组织的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考试。区分本科法律专业和本科非法律专业,本科非法律专业考《法律基础》与《法律综合》,本科法律专业仅考《法律综合》。考试及格,方可获得资格认定。考试及格是进入资格认定下一步程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第四条  拟通过资格认定名单,由学院专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法学院有权随时中止认定学员同等学力资格:

1)学生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的;

2)学生在资料提供中弄虚作假的;

3)学生在资格认定过程中有损害法学院形象和声誉等行为的;

4)其他不应继续进行资格认定的情形。

第六条  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名单,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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