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详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名誉会长徐建唁电

2026/3/15

高老师走了,没能送上最后一程。翻出他当年亲手为我写的毕业鉴定,那些鼓励的话还像昨天写的一样,一笔一划都透着暖意。师恩如山,此生不忘。

这份鉴定,是我春节前因养老金事宜,从司法部取回档案时才看到的。读罢心中五味杂陈,震撼不已,往事历历在目。

当年毕业,我写的论文是《论法人犯罪》。高老师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刑法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还明确告诉我:坚持这个观点,就拿不到学士学位。我找来十个案例,也没能说服他。后来刘丁老师见我为难,让我改写成国际私法,我才顺利毕业。

1986年,孟扬告诉我,她起草的《海关法》首次采纳了法人犯罪的规定。我当时就指出,那其实是“单位犯罪”,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人犯罪。她坦言,原本上报的是“法人犯罪”,但老一辈同志不易理解,才改成通俗易懂的“单位犯罪”。我当时便直言,公检法、党政军都是单位,这样界定将来一定会出问题。二十年后,果然发生了哈密市检察院起诉哈密市法院单位犯罪的荒唐事,令肖扬院长大为震怒。

1997年,高老师赴香港参加回归活动,我向他提起法人犯罪的立法变迁,问他如今怎么看。他只说:“后生可畏,不敢苟同。” 既肯定了我的坚持,又坚守了自己的学术立场,风骨尽显。

直到最近看到高老师亲笔写的鉴定,我才真正明白他的胸襟。即便我最终改了论文题目,他非但没有成见,反而在鉴定中表扬我:善于独立思考,思想敏锐,敢于坚持和提出自己的观点。

这一刻,我深深体会到高老师的包容、宽厚与对学生的真心爱护。他的形象,在我心中愈发高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