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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司法适用难点问题研究”开题论证会顺利举办
2026/3/27
202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司法适用难点问题研究》开题论证会顺利举行。本课题旨在系统研究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难点与争点,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课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梁展欣院长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赵风暴、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平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扬云应邀出席开题论证会并作指导发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台办负责人黄怀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台办副主任董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财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付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阙梓冰、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法官郑思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浩成等课题组成员共同参会研讨。

梁展欣院长代表课题组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核心问题、研究思路、框架安排及后续计划。他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民事主体界定与职能划分的司法困境、成员身份认定、成员大会决定效力、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方面的问题。梁展欣表示,课题组将遵循从规范到实践、从理论到制度、从问题到方案递进的研究逻辑,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衔接规则,构建理论框架,针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形成裁判指引和司法解释建议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扬云立足广东涉农审判的丰富实践,提出三项针对性建议。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激增,亟须构建契合法律精神、贴合基层实际的纠纷化解新模式。第二,建议深入研究成员身份认定中“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抽象标准的具体化适用,厘清村民自治与司法介入的边界等问题并开展类型化研究。第三,务必审慎处理决议撤销之诉与善意第三人保护、判决撤销后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决议等程序衔接问题,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平基从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他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其治理结构与成员权行使具有独特的法理逻辑。课题研究要在厘清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能时的主体地位、行为性质与责任归属的基础上,细化成员身份认定的多元标准及其适用权重,构建适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性的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同时,他建议加强对程序法问题的研究,推动形成行政调解、行政确认与司法裁判有机衔接的解纷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结合长期参与农村土地与集体产权制度立法的丰富经验,为课题研究提供了深入的学术指导。他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待进一步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强,在司法适用中要特别注意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边界、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规范属性。成员身份认定要在法定三要素框架下结合各地章程进行类型化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投资等行为,应参照组织法原理构建内部决策与外部效力的裁判规则;在程序法层面,要注重通过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等诉讼类型的一体化运用,避免程序空转,切实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赵风暴代表指导单位发言,结合立法背景与涉农审判实践明确研究方向,他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事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全面振兴大局,课题研究要扎根司法实践,聚焦成员身份认定、决议效力判定、收益分配纠纷等突出问题,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联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路径。希望课题组充分发挥中国人民大学与深汕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互补优势,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后续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在总结发言中,对各位专家的悉心指导表示衷心感谢。他表示,本次开题论证会主题聚焦、研讨深入、成果丰硕,为课题研究的顺利推进明晰方向、凝聚共识。课题组将全面梳理、认真吸纳各位专家的宝贵意见,进一步优化研究框架、创新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理论建构与裁判规则提炼上取得突破。课题组将加快推进各项阶段性成果的起草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正确实施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与智力保障,为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贡献法治力量。
